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11执7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
被执行人:四川富通道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赤城镇东街27号。
法定代表人:方勇,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富通道桥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311执7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云
审 判 员 曾 梅
审 判 员 徐 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宇龙
书 记 员 王秋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