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恒山建筑有限公司

宣城市恒山建筑有限公司、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民终2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宣城市恒山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办事处张锦社区上庄组。
法定代表人:张怀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育萌,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上诉人宣城市恒山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1)皖1802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宣城市恒山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宣城市恒山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1)皖1802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宣城市恒山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900元减半收取54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900元减半收取5450元,均由上诉人宣城市恒山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司含江
审判员  朱亚敏
审判员  汪令璋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朦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回起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