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2民初4077号
原告:枣庄市市中区苏鲁飞鹿货运信息北环服务部,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渴口(**路6#)。
经营者:***,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江苏华世尔锅炉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车辐山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枣庄市市中区苏鲁飞鹿货运信息北环服务部与被告***、江苏华世尔锅炉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枣庄市市中区苏鲁飞鹿货运信息北环服务部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市市中区苏鲁飞鹿货运信息北环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市市中区苏鲁飞鹿货运信息北环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枣庄市市中区苏鲁飞鹿货运信息北环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