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82民初787号
原告:江苏华世尔锅炉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车夫山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化情,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河南辛庄村委会西7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华世尔锅炉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华世尔锅炉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世尔锅炉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华世尔锅炉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丹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