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702执保157号
申请人:呼伦贝尔市通达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长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宝山,内蒙古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呼伦贝尔海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潘永君,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心城新区。
申请人呼伦贝尔市通达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达物流公司)与被申请人呼伦贝尔海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通达物流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海润公司在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款42万元即案号(2018)内07执46号一案的执行款予以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通达物流公司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31187639005322xxxxx)。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海润公司在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款42万元即案号(2018)内07执46号一案的执行款。期限为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8)内0702
民初3733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 伟
人民陪审员 吕 白
人民陪审员 张丽家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