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海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呼伦贝尔海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市通达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702执1433号
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海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潘永君,董事长。
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通达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长明,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受理本案后,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通达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于2021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通达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其名下证券、银行存款、工商、保险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无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无收益类保险信息、无土地信息、无房产信息、无不动产信息。综上,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通达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告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现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乌力吉
审判员 刘 惠 峰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亚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