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海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贝尔海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贝尔市通达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702执恢241号 申请执行人:**贝尔海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贝尔市海拉尔区加格达奇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贝尔市通达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贝尔经济开发区起步区物流路货物转运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贝尔海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贝尔市通达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裁委员会[2016]***字第22号裁决书,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尚未支付欠款510968.96元及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751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指挥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统一查控,执行期间,对被执行人名下海拉尔区海东工业园区房产进行查封拍卖,经二拍流拍申请执行人表示不接收该房产,被执行人名下其他无可供执行,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标的510968.96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内蒙古自治区*****裁委员会[2016]***字第22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牛 涛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