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市满归森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内蒙古大兴安岭北部原始林区森林管护局与根河市满归森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内0785执99号

内蒙古大兴安岭北部原始林区森林管护局、根河市***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内蒙古大兴安岭北部原始林区森林管护局与被执行人根河市***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事项为被执行人根河市***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申请人内蒙古大兴安岭北部原始林区森林管护局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时履行协助义务。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土地登记已变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内蒙古大兴安岭北部原始林区森林管护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内0785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做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