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内0723执保23号
关于申请保全人鄂伦春自治旗大***富达建材商店与被保全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鄂伦春自治旗大***富达建材商店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存款2150371元。
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1)内0723财保1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保全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存款2150371元。
本案在实施保全过程中,于2021年5月6日向中国农业银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发出民事裁定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被保全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存款2150371元,该账户内有存款677634.68元。本案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21)内0723财保1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