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721执998号
申请执行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呼伦贝尔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呼伦贝尔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721民初13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呼伦贝尔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一、被执行人呼伦贝尔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不足千元且已被本院冻结;二、被执行人呼伦贝尔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名下所有房产有物上优先抵押权;三、被执行人呼伦贝尔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未实际扣押;四、被执行人呼伦贝尔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名下企业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人民法院(2022)内0721执9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高 娃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