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内0721执保41号
***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新发朝鲜族乡人民政府:
申请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新发朝鲜族乡人民政府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依据***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721民初1268号民事裁定书,冰结被申请人***新发朝鲜族乡人民政府账户内存款(冻结的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为:×××72),期限一年。到期不申请继续保全,则自动解除,该案已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