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荣旗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721民初1891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坤泰园5A101商服。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 ***诉称,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人工资188,01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原告与被告就***虎旗消防救援大队消防训练馆工程以口头合同方式承包给原告,被告供应工程所需用材料,原告负责提供施工人员、设备以及施工人员设备管理,双方没有约定具体承包价,以完工后按施工天数计算人工工资和设备使用费及施工管理费,原告以垫付人工费,此工程于2017年10月15日完工,被告支付了部分人工费和设备使用费,剩余工人工资至今未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为***虎旗,故本案不受***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虎旗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山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