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12511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濮阳豫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濮阳工业园区中原路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330059101R。
法定代表人:茹启明。
被告:张好光,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濮阳豫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张好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2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濮阳豫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张好光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孔玲玲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邢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