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民初8153号
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南山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16051545712。
法定代表人:李晓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宣齐,吉林证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豫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工业园区中原路东段路北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330059101R。
法定代表人:赵书盈,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豫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豫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豫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濮阳豫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01元,由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宗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杨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