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民初3019号
原告:镇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大全路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76884528B。
法定代表人:徐广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濮阳豫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濮阳工业园区中原路东段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330059101R。
法定代表人:赵书盈,该公司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豫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豫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49元,由原告镇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宗晓晓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刘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