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8民初2736号
原告:镇江大全伊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大全路66号。
法定代表人:TANGKOKMENG,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黄莎莎,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濮阳豫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濮阳工业园区中原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赵书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中,该公司员工。
原告镇江大全伊顿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豫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大全伊顿电器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大全伊顿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36元,由原告镇江大全伊顿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世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付英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