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525号
原告***,户籍地址:广东省揭西县。
被告深圳市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大道地铁3号线爱联站创兆广场1401室。
法定代表人*春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市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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