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603财保123号
申请人深圳市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德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1813.11元(开户行:XXXXXXXX 账号:XXXXXXXX;开户行:XXXXXXXX 账号:XXXXXXXX)。2021年5月18日,德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1813.11元(开户行:XXXXXXXX 账号:XXXXXXXX;开户行:XXXXXXXX 账号:XXXXXXXX)。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979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采玲
法官助理 刘越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