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三兆润建材有限公司

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威海三兆润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民终12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西外环路5289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灵杰,男,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松,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三兆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承德路。
法定代表人:于国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山,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凯式,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兖矿集团海鲁建筑安装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兖州市公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琥,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威海三兆润建材有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兖矿集团海鲁建筑安装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阳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7民初3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阳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7民初36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94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卫东
审判员  慈勤哲
审判员  陈晓彦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