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三兆润建材有限公司

威海三兆润建材有限公司、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87民初2455号之一
原告:威海三兆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承德路。
法定代表人:于国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山、包凯式,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东滩路1029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松、张曼曼,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三兆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6000000元,并已于2019年8月26日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为6000000元,查封期间,未经法院允许,不得进行转让等妨碍查封的行为。查封期间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明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