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潭县兴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临潭县兴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3021民初733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临潭县兴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临潭县城关镇城内18号。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回族。
被告临潭县流顺镇人民政府,住址临潭县流顺镇上寨村。
法定代表人**,系临潭县流顺镇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藏族。
原告***诉被告临潭县兴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临潭县流顺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3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潭县兴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临潭县流顺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临潭县兴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临潭县流顺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0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1201元。
审判长包广东
审判员李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