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银、甘肃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102执1547号
申请执行人:**银,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11日,住定西市安定区。
委托代理人:邵鹏,系**银儿子。
被执行人:甘肃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50号国泰家园1号楼2006室。
法定代表人:万小亚,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甘1102民初220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甘肃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案件标的款67696.3元,执行费915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银代理人邵鹏以被执行人已付清了执行款为由撤回执行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1102执15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贵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高洁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