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102执1729号
申请执行人:**银,男,汉族,1970年8月11日生,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甘肃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申请执行人**银与被执行人甘肃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8)甘1102民初22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后经申请执行人**银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银与被执行人甘肃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18)甘1102民初220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甘肃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甘肃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即交纳标的款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银以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甘肃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1102执17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巧凤
审判员 尚 涛
审判员 王 玮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褚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