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1民初570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锐,岳池县银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玉门市蒲杨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南门五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MA73W103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甘肃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瓜洲路**B塔**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670808754Y。
法定代表人:赵尔琰。
原告***与被告***、玉门市蒲杨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甘肃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