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中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03民初1068号之一 原告:七里河区高能电力物资经销部,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负责人:郭某某,该经营部经理。 被告:甘肃中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腰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七里河区高能电力物资经销部与被告甘肃中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原告七里河区高能电力物资经销部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里河区高能电力物资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535元,减半收取2268元,保全费1608元,由原告七里河区高能电力物资经销部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 ?? ??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