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03民初642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永贤,福建飞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中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董埭路200号4楼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218536。
法定代表人:张伟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邵天胜,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第三人:林海明,男,1994年04月0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中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邵天胜,第三人林海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燕玉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运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