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东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市骏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某某、济宁东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民初6351号
原告:枣庄市骏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60897955744,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西集镇东庄村32号.
法定代表人:张瑞金,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文书斌,济宁任城邦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9年1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济宁东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920275376,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火炬路与澳门西路交叉稻香大厦8-9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中,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801119474Q,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7层诉讼岗702室。
法定代表人:郭少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董悦,女,汉族,1997年7月1日,住北京市西城区,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枣庄市骏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东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枣庄市骏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施救费8000元、拖车费1100元、鉴定评估费4000元共计131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179505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故障停运费75000元。4.三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损失,在商业险范围内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进行赔偿,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之外的由被告***和被告济宁东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19日02时00分,被告***驾驶车牌号为鲁H×××××的重型货车,沿济宁市任城区共建路由南向北行驶到济宁任城区北二环路与共建路路口时,与孟繁成驾驶的车牌号为鲁D×××××的重型货车碰撞,致两车受损,***、孟繁成受伤的交通事故。根据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任城区勤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记载,被告***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孟繁成无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所垫付的施救费8000元、拖车费1100元、鉴定评估费4000元共计13100元,车辆故障停运费75000元,车辆损失费179505元应当由被告负担,三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双方协商解决未果,原告无奈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庭审中原告提供的枣庄市骏鹏汽车有限公司车辆挂靠经营合同明确载明鲁D×××××、挂车鲁DCW**挂车的产权属孟凡营所有,挂靠在原告名下,孟凡营享有对营运车辆的使用管理权、生产经营权和收益权。且原告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出具的证明中亦证明上述车辆系孟凡营所有,实际使用人亦为孟凡营,只是挂靠在原告名下。因此本案中原告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枣庄市骏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玉兰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