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东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济宁东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8民初2808号
原告:***,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现住金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洪光(特别授权),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东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火炬路与澳门西路交叉口稻香大厦8-9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920275376。
法定代表人:李星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特别授权),山东舜翔(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宁东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宁东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济宁东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蔡祥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 晗
书 记 员 杨 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