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827民初1608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鹏仁,山东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德,鱼台王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宁东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火炬路与澳门西路交叉口稻香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920275376。
法定代表人:刘建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冕,山东国曜(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东山王楼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喻屯镇王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61594430F。
法定代表人:白景志,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超,山东康桥(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宁东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建公司)、山东东山王楼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楼煤矿)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各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东建公司向原告赔偿已有经济损失和预期经济损失160000元;2.判令王楼煤矿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夏季,***同鱼台县张黄镇小吴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一份,***租赁小吴村村民委员会土地400亩,加以改造后,实行“种、养”经营。2018年冬季,东建公司对王楼煤矿采煤塌陷区进行复垦改造。东建公司在紧贴***租赁地块千余米的南缘,直接挖掘7-8米的沟渠抽水取土,因其连续抽水致使***的沟渠干枯,所养鱼虾灭绝,台田上种植的小麦无水浇灌,造成减产。***多次劝阻并请求矿、镇、警方协调,均遭东建公司拒绝。请求支持***的诉讼请求。
东建公司辩称,***种植的小麦长势良好并获得了丰收。***于2017年9、10月份购买的龙虾苗进行了养殖,根据龙虾生长的习性与捕捞收获的季节,在2018年9、10月份已收获完毕。***没有受到任何损失。即使***受到财产损失,东建公司正常施工没有实施侵害***财产的行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损失和东建公司的施工存在因果关系。东建公司施工过程中没有涉及排水工作,被告施工的区域距离***承包的地块较远,中间间隔原有排水沟。***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台田沟干涸的事实,不能证明是东建公司施工造成,而是因为天气干旱少雨及其管理不善造成。请求驳回***对东建公司的诉讼请求。
王楼煤矿辩称,与东建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另外,王楼煤矿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8日,***同鱼台县张黄镇小吴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一份,***租赁小吴村村民委员会采煤塌陷土地400亩,租赁期限为2014年2月8日至2019年2月8日,租金每年每亩500元。***对租赁土地进行改造,改造为台田和沟渠,其中台田种植了小麦,沟渠进行龙虾养殖。本案中当事人各方认可***开挖沟渠的面积为100亩。2017年9、10月份,***购买30000元龙虾苗养殖于其开挖的沟渠。2018年11月15日,东建公司与王楼煤矿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东建公司对鱼台县张黄镇小吴村等三村采煤塌陷地进行治理。其中合同第20.5补充条款第1条约定:涉及施工前及施工期间的与该工程有关的所有工作【包含但不限于地方关系协调、取土、降水、施工排水等】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第4条约定:承包人应按文明施工、安全防护、环境保护要求进行施工,施工现场的保护由承包人负责,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东建公司在相邻***租赁地块的南邻,挖掘沟渠抽水取土,进行复垦施工。复垦施工期间,***承包的沟渠干枯,所养龙虾灭绝。案件审理期间,***申请对养殖的龙虾损失进行评估,山东广发永正价格评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评估结论为养殖龙虾的净收益损失为每亩2400元。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土地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购买虾苗的收据、施工现场照片、视频、沟渠干涸情况的照片、《司法鉴证价格评估报告》等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承包鱼台县张黄镇小吴村村民委员会采煤塌陷土地400亩,开挖沟渠、台田,进行养殖、种植,东建公司在该土地南邻处进行挖掘沟渠、降水、取土,进行复垦施工,其施工中的降水行为对***承包的沟渠水位下降并导致干涸,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该行为对***饲养的龙虾绝产亦具备相应的因果关系。***要求东建公司赔偿养殖龙虾的损失,理由充分,其主张本院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赔偿160000元,数额过高,不予全部支持。应酌情支持其损失的20%。鉴于各方认可养殖水面的面积为100亩,按照每亩损失2400元计算,损失总额应为240000元。东建公司应赔偿***养殖龙虾的损失48000元。王楼煤矿不是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东建公司辩称其施工行为和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但根据其在原告相邻地块挖土、降水的情况,结合现场照片,能够认定东建公司的复垦行为与***承包沟渠的水位下降具有因果关系,其辩称的理由不足,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东建公司辩称***养殖的龙虾为2017年所养,已于2018年收获完毕,但根据龙虾养殖的习惯,可以预留部分龙虾作为次年养殖的虾苗,另外结合***承包土地的养殖、种植目的,可以认定***承包沟渠养殖龙虾的事实。被告辩称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济宁东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养殖龙虾损失4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
二、驳回***对山东东山王楼煤矿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元,***负担1225元,济宁东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庆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