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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龙博时代展览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2民初20368号 原告:***,女,1988年10月26日出生,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李岗村农民,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夫),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李岗村农民,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龙博时代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1093号1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安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龙博时代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7年8月1日,原告入职被告处,岗位为平面设计师,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试用期的月工资标准是6400元。双方于2017年8月8日签订了起止日期为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的《试用期劳动合同》,该合同到期后,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按照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足额支付原告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故原告不服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通劳人仲字[2018]第2972号裁决书,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8000元。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首先,本案中,2017年6月29日,被告与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该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西区7号楼二层201房间,租赁期间自2017年7月1日至2023年8月1日。被告于2017年7月正式入驻开展公司经营,且在其他地区无办事机构,故被告所在地在朝阳区而非通州区,被告认为其主要机构所在地即朝阳区是其住所地;其次,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8月8日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在朝阳区,原告的实际工作地也是在朝阳区,与通州区无任何联系;再次,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也在北京市朝阳区,综上,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故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告的工商登记注册基本信息显示被告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且原、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已经过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审理,履行了仲裁前置程序,原告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可向本院提起诉讼。综上所述,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龙博时代展览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