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凯通投资有限公司

嘉兴市凯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3248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9月8日对原告嘉兴市凯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第三人中铁建(山东)德商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鲁0191民初3248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数额存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2022)鲁0191民初3248号民事判决书第九页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3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嘉兴市凯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改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9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嘉兴市凯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安春蓉
书 记 员  韩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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