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凯通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市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嘉兴市凯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6274号
原告:天津市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环球置地广场1903号。
法定代表人: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凯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文昌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沈建强,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凯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016元,由原告天津市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莹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旷弯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