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凯通投资有限公司

中铁建山东京沪高速公路济乐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凯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91民初3315号
原告:中铁建山东京沪高速公路济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辰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968765609。
法定代表人:胡建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朝云,山东乾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辉,山东乾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凯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文昌路**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6644182XT。
法定代表人:沈建强。
原告中铁建山东京沪高速公路济乐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凯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中铁建山东京沪高速公路济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建山东京沪高速公路济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建山东京沪高速公路济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896元,减半收取计43948元,由原告中铁建山东京沪高速公路济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瑞栋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薛远婷
书记员李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