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91民初1789号
原告:中铁建山东京沪高速公路济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辰大街1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968765609。
法定代表人:胡建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朝云,山东乾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辉,山东乾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凯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文昌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6644182XT(4/5)。
法定代表人:沈建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圣龙,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铁建山东京沪高速公路济乐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凯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中铁建山东京沪高速公路济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铁建山东京沪高速公路济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瑞栋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裴静
书记员郝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