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5574号
原告:嘉兴市凯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文昌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6644182X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胜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港兴三路北段济南药谷1号楼B座3103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97033226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嘉兴市凯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胜利能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嘉兴市凯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凯通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凯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54元,由原告嘉兴市凯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 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董 肖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