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3978号
原告:嘉兴市凯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文昌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6644182X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综合保税区经十东路与港西路交叉口西南角未来创业广场2号楼3层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863114468G。
主要负责人:***。
原告嘉兴市凯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嘉兴市凯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凯通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凯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302元,由原告嘉兴市凯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青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