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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爵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3民初1351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爵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5MA1UQWMY3A,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大道20号明阳广场C1号楼1-5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90年7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爵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 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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