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3民初1351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爵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5MA1UQWMY3A,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大道20号明阳广场C1号楼1-5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90年7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爵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 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