爵冠集团有限公司

蕲春荣泰建筑有限公司与江苏爵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6民初1602号 原告:蕲春荣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大路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6MA488MGFX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宏,蕲春县横车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爵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振兴大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5MA1UQWMY3A。 法定代表人:***。 蕲春荣泰建筑有限公司与江苏爵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受理。因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爵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蕲春荣泰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爵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计229元,由原告蕲春荣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 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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