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2827执9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汊河街办华阳路**。
法定代表人:蒋元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骏,江苏法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特**凯迪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义龙,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广厦公司)与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凯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28民终7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凯迪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广厦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
执行中,本院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封了被执行人凯迪公司名下有位于东湖××技术开发区大学××大厦房屋××栋,不动产单元号为420115088010GB00010F00010001。因该不动产所在地不在本院辖区,且本院系第24顺位轮候查封,故本院暂时不具有对该不动产的处置权。
二、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并依法冻结两个有存款余额的账户。由于被执行人涉案地区较多,账户已被多个法院轮候冻结。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债务太多,名下所有财产均已被其他法院控制,故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到位,申请人可依法向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向世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