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保143号
申请人:湖南卓正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马工业园芙蓉东路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程厦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娟,湖南岩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金辉,湖南岩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见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霞光东路89号金侨书香庭苑A组团1栋0101004、0201004号。
法定代表人:杨美红。
被申请人:杨美红,女,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陈智勇,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刘海君,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湖南时展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原中洲路)街道书院路26号湘电友谊1号综合楼1401015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亮。
申请人湖南卓正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见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美红、陈智勇、刘海君、***、湖南时展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卓正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见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美红、陈智勇、刘海君、***、湖南时展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卓正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PZPP22430116460000000020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卓正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见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美红、陈智勇、刘海君、***、湖南时展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湖南卓正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艳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熊家骏
代理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