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3044号
原告:武汉华科三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嫣,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公路4255号、428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华科三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武汉华科三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华科三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华科三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