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10875号
原告:***达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兴路22号E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武汉华科三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汉华科三维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达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达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