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民初17号
原告:武汉华科三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嫣、**,系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大学文正学院,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大道11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华科三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大学文正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华科三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华科三维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华科三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43元,由原告武汉华科三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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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