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民终29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束妮莎,江苏铭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荣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采油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袁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光军,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鹏,扬州市江都区高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江都区中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都区真武镇真油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股东。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市荣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区中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1012民初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1012民初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3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韩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