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6037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被告:扬州市荣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采油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袁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扬州市荣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疑难复杂,不适宜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朱艳红
人民陪审员 马春泉
人民陪审员 丁 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许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