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1544号
申请人:淮安运杰建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南陈集镇高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1R85UK5B。
法定代表人:周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扬州市荣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采油北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890800351。
法定代表人:袁荣,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淮安运杰建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诉被申请人扬州市荣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淮安运杰建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扬州市荣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保全金额为30万元,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安运杰建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扬州市荣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限额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财产保全费2020元,申请人淮安运杰建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晓晖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张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