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1544号之二
原告:淮安运杰建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南陈集镇高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1R85UK5B。
负责人:周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扬州市荣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采油北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890800351。
法定代表人:袁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安运杰建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与被告扬州市荣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淮安运杰建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扬州市荣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运杰建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运杰建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扬州市荣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0元,减半收取271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730元,由原告淮安运杰建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晓晖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