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荣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扬州市荣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6224号
原告:***,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东海,淮安市淮阴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州市荣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采油北路**。
法定代表人:袁荣,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扬州市荣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遗漏被告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扬州市荣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陈海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 路
书 记 员 杜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