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1324民催1号
申请人:**政宬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787690518B,住所地泗***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吴熙,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政宬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于2022年2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政宬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汇票凭证号0010004120373302,票面金额为10000元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政宬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政宬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 聚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