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民终2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华魁,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现,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镇县**小学,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街道。
法定代表人:冯彬,该校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政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龙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吴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华魁因与被上诉人**现、固镇县**小学、**政宬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3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华魁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李华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华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华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