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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民终2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华魁,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现,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镇县**小学,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街道。 法定代表人:冯彬,该校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政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龙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吴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华魁因与被上诉人**现、固镇县**小学、**政宬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3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华魁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李华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华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华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